当今人权的信仰根源
文:张俊明博士(马来西亚神学院中文延伸课程主任) 引言 拥有人权是今人无庸置疑的共识,但有的基督徒对人权论述相当纠结。面对极权政府对人民的暴行时,他们会以人权之名抗议,但无法认同极端个人主义者和泛人权论者的诉求。那,基督信仰是如何看待人权?基督教支持人权运动吗?我们当如何处理这种种纠结? 何谓人权? 什么是人权?其内容是什么? 联合国最重要的成就之一,是创建一个全面的人权法体系,其基础是分别于1945年和1948年通过的《联合国宪章》和《世界人权宣言》。1966年,联合国通过了《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和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。这两个《公约》和《宣言》合称为《国际人权宪章》(或《国际人权公约》/《国际人权法案》,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》)。此后,联合国逐步扩大了人权法的范围,现已纳入专门保护妇女、儿童、残疾人、移民工人与其家庭、难民、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具体标准。1 这些宪章的内容前提是: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是与生俱有的,即人权是“与生俱来”的权利,而非因他(或她)属于某个集团(性别、民族、国家和宗教等)的成员,也不是当权者恩赐的。 人权的三个要点: 一、人权是普世和不可剥夺的: 这可作为当权者的警戒,因人权是与生俱来的,人们无需叩谢当权者,反要提醒他们不可剥夺之。这概念最先写入1948年的《世界人权宣言》,也成为日后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和宣言的原则。 二、人权是平等和消弭歧视的: 平等意味着不可对人人有差别的对待,如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》(ICERD)禁止因性别、种族和肤色等理由而产生的差别对待(歧视)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二条强调:“所有人不得因种族、肤色、性别、语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主张、国籍、出身、财富、家世、出生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受到歧视。” 三、人权是权利也是义务: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,享有人权的同时,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。人权的社会性质不言而喻,反映在个人与个人、族群与族群、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中。当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时,意味着他人有义务给予尊重或不得侵犯;若人不遵守,那人权就都无法得到保障。若你任意侵犯别人的权利,别人也可任意侵犯你的权利,人权就子虚乌有了。 从基督信仰而来的人权 人权的思想史可追溯自十七至十八世纪,主要以洛克(John...